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938463205,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0865693X0,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正大森源集团宿舍区。
被执行人:***,女,195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项石,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37050619F,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项石,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郑洲,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37050678J,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郑洲,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森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程文静,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8272159XD,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项石、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郑洲、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江苏森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923民初3472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项石、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郑洲、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江苏森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正大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项石、盐城市精工阀门有限公司、郑洲、江苏省仁舟水泥有限公司、江苏森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森源无纺滤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19770.6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阎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