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核加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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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2113号之二
原告:浙江核加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07442209X。
法定代表人:秦侯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蒋楚楚,浙江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浙江丰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ALUJ93。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黄小婷,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核加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丰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后变更为确认合同关系)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丰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核加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丰发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合计3695元,由原告浙江核加源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俞朱明
人民陪审员祝燕芬
人民陪审员任建芬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丽凌
书记员陶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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