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宇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247949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9日作出(2022)鲁0391民初284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9589.9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39589.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8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4187.98元。 1、本院分别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8日、2023年5月30日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微信账户资金2073元。除此,无上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员对***微信账户资金2073元予以扣划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过付。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 2、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电子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通过人民法院统一送达平台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授权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线下调查。 4、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作出《关于***财产调查情况的说明》,将其持调查令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查询证明。***在泉州市、南安市、惠安县和厦门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未缴社会保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无股票信息登记。***在东莞市无社会保险记录。 5、通过执行系统网络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 2023年8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线下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44187.98元,执行到位2073.00元,剩余案款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书式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资金2073元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过付。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