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6318号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