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宇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6318号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