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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17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