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1230号
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威海南海创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居名誉岛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南海创业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南海创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南海创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威海南海创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600000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