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546号
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2479493Q。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83236863W。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儒风园B2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939100114。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纬三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91民初1727号判决书于2023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42754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4275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