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2479493Q。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
被执行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3381537U。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61号10号楼甲二楼。
本院作出的(2022)鲁0303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已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被告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办理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村××路××路××期××号××楼××号××号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张店区××村路南,世纪路***嘉园三期31号商业楼022705号、012807号房地产【初始登记证书号码:鲁(2020)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9号,预售证号:Y02-1000481。】登记至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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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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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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