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91执保131号
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9247949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建筑商城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0718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