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纬三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西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开发区北路9号(院内8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儒风园B2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孔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9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