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781民初5764号
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3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江油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海军
书记员 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