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41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2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元,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张继友,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0日,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万达街**后楼**。
法定代表人:赵月恒。
第三人: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北岭颐园****负**附**。
法定代表人:邓安明。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张继友、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充天一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