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飞,南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何晋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林,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县粮油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柏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