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3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2日,住阆中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8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万达街G幢。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邓 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