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部县宏德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21执恢675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宏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部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9月8日,住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南部县宏德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