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81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现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粮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万达街**后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南部县金葫路**行政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任旭勇,局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81执恢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国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