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被执行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7864644A,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82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730584.9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588元,本案执行费97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
三、本院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属于轮候冻结。
四、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未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2年9月26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30584.90元本金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六、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