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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1887号之二 原告:**坤,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4楼(三明市安溪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7864644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坤与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坤诉称,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中标平和县九峰镇的平和县2019年九峰镇联峰等五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将该工程交给原告**坤,以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原告组织人员、租用施工设备、购买建筑材料,从2020年6月开始施工,2021年1月竣工,2021年2月工程通过初检。该工程标的金额为3774329元,发包方即本案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已分三期将工程标的金额的85%的进度款3208179.65元拨付给被告。按约定被告收到进度款后,应立即支付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进度款2154290元,尚有1053889元未支付给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向材料供应方、设备出租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尚欠工程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坤请求判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0538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596元(利息以105388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5.77%计算,从2021年2月9日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止),以上本息共计107248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与**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坤也没有提供任何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坤的关系应为劳务分包,案件性质系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地址为三明市梅列区XX村XX幢XX楼(三明市安溪商会),故本案应由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为案件管辖法院(三明市××区与三元区已合并为三元区),请求将该案移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坤提供的证据清单显示案涉工程建筑材料供应商之一宏兴商贸公司的建筑材料费系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坤提供的人工费报表向施工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坤未与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