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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188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4楼(三明市安溪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786464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628民初188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24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2月28日,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1.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2486元金额的冻结;2.对***单独所有的位于安溪县××镇××路××号××广场××幢××室××室房产[房产证号为:闽(2020)安溪县不动产权第XX号、闽(2020)安溪县不动产权第**]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期限至二审判决生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中,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虽然有提供案外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安溪县××镇××路××号××广场××幢××室××室房产[房房产证号为:闽(2020)安溪县不动产权第XX号、闽(2020)安溪县不动产权第**作为担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两处房产的现有价值是否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是否与***诉讼主张的数额相当。同时,提供异地不动产担保,在判决生效时难以即时变现。且其提供的案外人***的担保财产的担保期限仅至二审判决生效之日止,不利于将来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因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