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1887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4楼(三明市安溪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786464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628民初188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收到该书面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闽0628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案件性质未定,复议申请人不是适格的被告。2.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但依据事实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复议申请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原告是与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发生经济往来,且本案第三人拨付的进度款也汇入了(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复议申请人并非本纠纷的直接当事人。3.原告在诉状中自述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共计支付进度款3208179.65元,其已收到2154290元,尚有1053889元。原告仅做简单的减法,将第三人支付的进度款减去其已收到的进度款就直接得出其尚有的款项,不仅与事实不符,更是刻意隐瞒事实,隐瞒了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分公司缴纳的税收费用、支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公司管理费用等。而且本案工程项目尚未最终竣工验收,也未竣工结算,原告诉请的金额并无依据。复议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法院仅凭原告一面之词及刻意隐瞒的事实而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明显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对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72486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等值的担保,本院据此作出(2021)闽0628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民事裁定正确。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复议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复议主张,因此,其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