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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1887号之三 原告:**坤,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4楼(三明市安溪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786464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福田村赤土楼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C6569L。 负责人:***。 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坤与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坤诉称,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中标平和县九峰镇的平和县2019年九峰镇联峰等五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将该工程交给原告**坤,以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原告组织人员、租用施工设备、购买建筑材料,从2020年6月开始施工,2021年1月竣工,2021年2月工程通过初检。该工程标的金额为3774329元,发包方即本案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已分三期将工程标的金额的85%的进度款3208179.65元拨付给被告。按约定被告收到进度款后,应立即支付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进度款2154290元,尚有1053889元未支付给原告,导致原告无法向材料供应方、设备出租方支付相应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尚欠工程款,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坤请求判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0538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596元(利息以105388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5.77%计算,从2021年2月9日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21年6月28日止),以上本息共计107248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系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财产所有权归属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位于平和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