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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福田村赤土楼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4C6569L。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坤,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4楼(三明市安溪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786464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8民初188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闽06民辖终10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后,被上诉人**坤申请追加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为本案被告,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的管辖权不因被上诉人追加被告而改变。原审裁定驳回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平和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