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簇梦(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坤、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坤,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4楼(三明市安溪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786464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坤因与被上诉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平和县九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8民初188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坤上诉认为,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该工程开工前双方对具体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口头的协议;在工程具体实施中,雇佣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材料等均由上诉人自主完成,从合同的实际履行工可以看出,其与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仅是单纯的劳务作业有本质的区别,故本案的性质及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平和县,因此,平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本案是劳务分包纠纷,上诉人的诉求是被上诉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接受货币一方为上诉人,上诉人住所地的平和县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平和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在适用法律上,不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本案仍由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起诉提供的证据《证明》及其诉称,平和县2019年九峰镇联峰等五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为被上诉人新世界(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由**坤的班组负责施工,包括建筑材料采购、工人的招募管理、建筑设备的租赁等均由**坤经手负责,双方因支付工程的进度款而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故本案立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位于福建省平和县,故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主张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8民初1887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