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思民初字第747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
委托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佰易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佰易通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福建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讼争工程所在地在厦门市湖里万达广场,应由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讼争合同以施工行为地即湖里区为合同履行地,湖里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被告厦门佰易通电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福建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福建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玲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