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庆烨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牛区立狼机电商贸部诉成都庆烨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4272号
原告:金牛区立狼机电商贸部。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庆烨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烨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立狼机电商贸部诉被告成都庆烨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牛区立狼机电商贸部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立狼机电商贸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立狼机电商贸部撤回对被告成都庆烨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金牛区立狼机电商贸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