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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262号
原告: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西路**。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div>
原告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淄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