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淄博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262号 原告: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西路**。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div> 原告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淄博**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新代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