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被执行人: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2号楼26层(26)2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畅。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925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926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927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872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873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874号公证书及(2021)京方圆执字第0001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925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926号、(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927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872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873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4874号公证书及(2021)京方圆执字第000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才雪冬
审 判 员 金 星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