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2号楼26层(26)2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畅世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26幢A座-7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审被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杰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一层A区114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625号2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51号之五201室A区6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畅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保税港区君宏卓逸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原审被告: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海南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委招待所101-1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世承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杰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应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缆信网络有限公司、海南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世承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世承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 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