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初2573号
申请人: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26幢A-7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2号楼26层(26)26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8号楼一层8-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畅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保税港区君宏卓逸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
被申请人:天津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杰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一层A区114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枫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委招待所101-104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浩汇合伙)与被申请人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应通公司)、**、**、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公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畅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畅世合伙)、天津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应通公司)、上海杰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统网络公司)、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真贸易公司)、缆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缆信网络公司)、海南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骏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州浩汇合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应通公司、**、**、京发置业公司、****公司、天津畅世合伙、天津应通公司、杰统网络公司、麟真贸易公司、缆信网络公司、海南骏华公司名下价值137405107.13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金额为137405107.13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州浩汇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麟真贸易有限公司、缆信网络有限公司、海南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财产限额为137405107.13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