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初614号
原告: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13层13B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0号院2号楼26层(26)2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天津畅世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杰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一层A区114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应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畅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77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保税港区君宏卓逸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8号楼一层8-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县委招待所101-104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625号2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251号之五201室A区6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泊月湾26幢A座-77。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识珠满苑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石山村76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应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世承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杰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应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畅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海南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建德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州浩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识珠满苑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