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6号
申请人:西安筑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95号曼城国际1幢1**2层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81号天伦大厦2幢10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筑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筑能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36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22)陕0103民初142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并暂停支付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03641元;
二、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