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263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1年8月27日生,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太阳鑫诚大厦1幢11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