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4执恢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8号9幢C-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545816。

法定代表人:余小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5日以(2019)川1124执69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沙湾区承发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沙湾区承发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交通建设投资分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320000.00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