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
法定代表人:余小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成都恒泰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6915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80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被执行人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