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6269号
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河公路材料厂。
负责人:江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润洁泰(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号二层328。
法定代表人:李远方。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诉被告中润洁泰(北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房山沥青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