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首创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460号
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FAEN3L。
法定代表人:李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刚,男,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新乡市首创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胙城乡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经十七路以西、纬五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7317111L。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首创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铃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齐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