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江首创博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896号
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433室。
法定代表人:李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潜江首创博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章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本辉,该公司安全专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首创博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潜江首创博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0元,减半收取计6365元,由原告中旭世纪(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俊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惠敏
书 记 员 龙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