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3845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辉,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石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邓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莉,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蕾,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强路266号。
负责人杨燕云,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祖荣,男,汉族,系司法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石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凌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