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石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3845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辉,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石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邓栋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莉,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蕾,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致强路266号。

负责人杨燕云,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祖荣,男,汉族,系司法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石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凌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