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恢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8-2

法定代表人索书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亚楠,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茂展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大取灯胡同21006房。

法定代表人张人凤,总经理。

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与福茂展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8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2183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О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姚幸阳
书  记  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