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8号-2。
法定代表人索书和,董事长。
被告福茂展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大取灯胡同2号1006房。
法定代表人张人凤,总经理。
原告中航赛博(北京)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茂展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1147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手续,要求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4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海宁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许文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