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1081民初267号
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昊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魏运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