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廊广民初字第42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18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冯某名下的位于廊坊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久波
书记员 尹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