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斯德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1003民初5918号
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普莱斯德防腐保温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会
书记员  刘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