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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4770号
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四惠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422室。
法定代表人:董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