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斯德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普莱斯德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1459号
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