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929民初13号
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台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57149x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现住岢岚县。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705x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95元,原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边凤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