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7656号
原告: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422室。
法定代表人:董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旭辉兴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