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325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雅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332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46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屈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邓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