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325执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461.5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46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屈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邓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