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23民初538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北段1038号2楼6-9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乐山圣达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圆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